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按照生产许可证正常工作进度安排,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将于2000年12月底到期。为保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完成水泥产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水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见附件)组织实施。
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一律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省(区、市)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部门进行。
五、承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单位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同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部门提出,年底前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以下筒称审查部)。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
七、审查部负责接受并汇总各省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发证书。
八、审查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的,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严肃处理。
九、审查部负责收集并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工业局和农业部报告。
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设立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家建材工业局确定,审查部成立以前,其工作将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暂行代管。
十一、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发)代,此次换(发)证工作应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尤其对新建和新转产企业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把关。
十二、对国家经贸委6号令明令淘汰的各类落后生产设备的水泥企业和国家经贸委14号令规定禁止建设之列的各类水泥企业,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十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时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办理。
十四、为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换证工作结束后依法组织专项查处。
附件:《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另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