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将设立审查部和换证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换(发)证具体工作按《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见附件)。
三、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换(发)证工作,企业申请,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经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决定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民爆器材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制订审查工作计划,组织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填写证书,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7.对被取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资格、产品质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问题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8.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存档;
9.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根据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1.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全国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长沙质量监督检测站;
3.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好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协助审查部做好换(发)证中的各项工作。
七、考虑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的即将到期,决定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新证下发。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做好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另发)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