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许办(2002)12号
关于对《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锈钢材产品审查部:
随着不锈钢材产品换证工作的深入开展,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对《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全国不锈钢生产企业的现实状况,为了规范我国不锈钢材生产企业和市场,提高我国不锈钢产业的水平,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征求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质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木监督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殊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部门的意见 同时广泛地听取了不锈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1、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不锈钢材产品中增加
GB/T4356—1984《不锈钢盘条》品种。
2、采用中频和工频等感应妒冶炼不锈钢的企业,其公称容量必须大于750kg,并且必须采用精炼工艺,方可申请生产许可证。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不锈钢,在其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注明“中频”或‘工频”字样 并且在其质量证明书中应有相应的标注。
3、对于采用进口原材料进行深加工的生产企业 原材料必须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并将不锈钢牌号转化为我国的不绣钢牌号:其产品的各项指标必须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4、企业无论自己从事不锈钢冶炼,还是外购不锈钢钢锭其钢锭的化学成分必须满足GB/T1220—1992相应钢号化学成分的要求。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