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卷扬机等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施工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
(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建筑卷扬机、施工升降机产品实行生产许
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建筑机械产品审查部)。建筑机械产
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建筑卷扬机、施工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实施细则》和《施工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
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
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施工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并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
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
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
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建筑机械产品审查部。
二00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