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工作,提高效率,现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报材料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材料的有关规定》(质技监办发[2001]56号)同时废止。
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报材料的有关规定》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上报材料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待审批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材料上报的程序
设立审查部并已启动换(发)证工作的,企业申请材料由审查部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批;
未设立审查部或审查部已设立但未启动换(发)证工作的企业申请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批;
更名、遗失补证、证书改错的上报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经审查合格,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条申请生产许可证上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审查部及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材料时,应填写《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见附表1),5份证书以上(含5份)要求提供电子版本,并加盖公章。
2.上报材料要求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产品单元分类,按《待发证企业登记表》的序号顺序装袋,并在封面上标注《企业材料清单》(见附表2)。
3. 上报材料均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
4.要求上报一套完整的材料,批准后的材料不再退回,留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存档。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材料,退回原上报单位并按规定修改或补充。
5.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要求以外的所有材料一律不在上报范围之内。
第四条换(发)生产许可证上报材料的具体规定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上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书
⑴申请书格式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⑵申请书封面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生产条件审查报告、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名称等必须与营业执照相一致;
⑶受理时,申请书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一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⑷申请书中“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以及“产品质量检测结论”两栏,以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由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⑸申请书中“上报产品情况”一栏中的“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证单元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应分别填写申请书;
⑹上报申请书原件一份。
2. 营业执照
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⑵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⑶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的时间为准);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原发照机关确认盖章;
⑸上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⑴每个申证单元必须具备该单元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上报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各一份。
4. 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审查组在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对产品进行抽样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表3),《实施细则》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表格填写,并上报原件一份。
5.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出具;
⑵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性质必须为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委托单位应为发证细则规定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
⑶上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6.换证企业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章。
7.其他规定
⑴企业在申办、审查、报批过程中,因更名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除提交其他上报材料外,还应按本规定第五条中“企业更名上报材料的具体规定”补充证明材料。
⑵除上述上报材料外,《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时,可暂不收回原生产许可证,待向企业颁发新证书的同时收回原证书,并在10日内将原证书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存档。
第五条 企业更名上报材料的具体规定
企业因更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名称手续时,上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见附表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签署:企业更名前后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审查意见、企业更名前后生产场地是否迁址的核实意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应当在“更名企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一栏中签署意见。
2. 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需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原发照机关加盖公章确认);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原件各一份(如有附件);
4. 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明确更名前后企业的关系)。
第六条企业增加产品规格、增加单元、企业迁址上报材料的具体规定
企业需要在原单元中增加产品规格、升级或增加产品单元、企业迁址时,上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获证企业需要在单元中增加产品规格、升级的,应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明确所申请的产品规格,并提供该规格合格的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视具体情况,对生产条件进行补充审查并上报全部材料。《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证单元和企业迁址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第四条规定执行,需上报全部材料。
第七条企业遗失、损坏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上报材料的具体规定
1.如企业遗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及时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之后办理补领手续。声明中应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2. 企业办理补领生产许可证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证明:
(1)登报声明的报刊原件;
(2)由企业填写并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5);
(3)经确认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新颁发生产许可证保留原有效期和原证书编号,注明新的发证日期,并将所有上报文件、证明存档备案。
4.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已无法辨认的,可按遗失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补办。
第八条更改生产许可证上报材料的具体规定
因各种原因致使许可证证书内容有误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填写《生产许可证更改说明表》(见附表6),并同原证书一同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九条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