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国家继续对低压电器和电焊条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将低压电器和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压电器和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按《低压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见附件)组织实施。
二、低压电器和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一律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184号文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同级机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四、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各省(区、市)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参与对换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五、换(发)证企业的产品封样工作由各省在生产条件审查同时,由审查组组织进行。样品送指定检验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单位的确定和具体任务分工另行通知。
六、经商国家机械工业局,决定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低压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低压电器审查部设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机械工业质量中心,电焊条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
七、为确保审查质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审查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的,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严肃处理。
八、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和各检验机构将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统一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审查部审核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九、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统一编号,并委托审查部填写、寄送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
十、审查部负责收集并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报告。
十一、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要求在2000年9月底完成,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要求在2000年6月底完成。
附件:1、《低压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见本书细则部分
2、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见本书细则部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