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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质监局在因产品质量投诉引发的行政诉讼中最终胜诉的启示

2015-05-13 08:0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法无授权不可为

——广东东莞市质监局在因产品质量投诉引发的行政诉讼中最终胜诉的启示

    以案说法

    □  本报记者  沈 洪

   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消费者产品质量投诉中,如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是建设“法治质监”的关键所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张某某与广东东莞市质监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将该案件作为示范案例,诠释了该局在涉及产品质量投诉举报事项中,依照职权范围内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公平、公开、公正地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8日,张某某向厦门市质监局投诉举报称:2012年7月8日,在福建厦门市金鹭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鹭公司”)花费15556.86元,购买了1条黄金项链,佩戴了9个月左右,发现脖颈皮肤发黑且伴有恶心,怀疑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金鹭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15556.86元。厦门市质监局受理后核查发现,该黄金项链是由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生产的,遂将该线索移送给东莞市质监局。7月24日,东莞市质监局收到移送的线索后,即对“金叶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由于在现场没有发现与被投诉项链相同的产品,于是随机对类似项链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为合格。

   由于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金叶公司”生产的项链存在质量问题,东莞市质监局没有对其立案查处。为此,2013年11月4日,张某某向东莞市质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厦门市质监局移送线索的处理结果,同时,还向该局递交了对“金叶公司”的投诉举报书。

   为了保障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东莞市质监局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15日两次向“金叶公司”告知了退款赔偿诉求并征求其意见,该公司均出具了不同意调解的书面意见。11月18日、19日,东莞市质监局对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以邮寄方式告知张某某终止调解的《回复函》。然而,张某某因不满意东莞市质监局处理结果,于2013年11月22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该局对其申诉举报逾期答复且认为该局行政监管不力、未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请求法院确认该局违法并责令履行监管义务及重新答复。

   东莞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原告的举报投诉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行政不作为。按照相关规定,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存在行政监管不力的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其重新作出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014年4月1日,张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重新判定东莞市质监局未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确认东莞市质监局违法并责令履行监管义务及重新答复。东莞中院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开庭审理后,查明了事实真相,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起案件和法院两次审理,东莞市质监局认为,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公平、公开、公正地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是清晰界定行政管辖权限。东莞市质监局对该案件的研究分析认为,该案情较为复杂,问题的难点和解决问题的关键点之一,就是要清晰界定地市级质监部门的法定职权是什么。东莞市质监局根据职权划分,基于行政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认为厦门市质监局在处理过程中,移送的只是对”金叶公司“的线索,而不是案件转办;对张某某在流通领域购买的黄金项链,对生产企业无权处理。

   二是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多种途径。张某某向东莞市质监局投诉“金叶公司”并要求退款和赔偿,该局认为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采取争议调解的方式处理。东莞市质监局作为组织者的角色,不具有仲裁、判决或者责令赔偿、退款的权力。

   三是被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鉴定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张某某购买的黄金项链是否有产品质量问题。在“金叶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前提下,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鉴定根本无法实施。

   四是行政执法必须公平的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东莞市质监局必须保证张某某和“金叶公司”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证据和程序的合法有效性,行政机关不可能在没有违法证据的前提下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该局认为,该诉讼的胜诉不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具有4点启示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在质量监管中的积极作用。质监部门应该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工作,自觉接受企业社会的监督,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按时答复。

   二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和行政执法,对于张某某提供的线索,东莞市质监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现场核查,细心分辨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型号,全过程做好执法文书工作,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和现场检查的证据,综合分析认为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达不到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查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了行政执法权,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行政执法和调解必须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程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在法律面前均享有平等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投诉人的要求而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为被投诉人的强势而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积极应对行政诉讼工作。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东莞市质监局组成了由法制科和案件承办人员参加的应诉工作小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全面审查和庭审工作,及时提交答辩状,主动向法院陈述清楚处理投诉举报的全部过程、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均及时沟通、解释清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充分体现了质监部门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建设“法治质监”的决心。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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