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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号)

2021-05-10 11:19: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052腊肠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1305930052 ;产品名称:腊肠;购进日期:2020-12-19;规格型号:散装;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庞丹青; 购进企业:肖宽金。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抽样单位庞丹青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上述批次腊肠。上述批次腊肠已销售完毕,上述腊肠已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44.97平方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小餐饮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2.处罚款6000元。 (温市监处(2021)898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554筷子、XC21331081305930555勺子、XC21331081305930556小碗、XC21331081305930557大汤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554筷子、XC21331081305930555勺子、XC21331081305930556小碗、XC21331081305930557大汤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周玲玲。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向周玲玲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消毒不合格,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温市监当处〔2021〕1003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559筷子、XC21331081305930560小碗、XC21331081305930561耳朵盘、XC21331081305930562四方盘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559筷子、XC21331081305930560小碗、XC21331081305930561耳朵盘、XC21331081305930562四方盘;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横峰斯娥餐饮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向温岭市横峰斯娥餐饮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消毒不合格,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温市监当处〔2021〕1002号)    

四、抽检编号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553花边盘、XC21331081305930550面碗、XC21331081305930549小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553花边盘、XC21331081305930550面碗、XC21331081305930549小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温岭市横峰乔记烩面馆。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向温岭市横峰乔记烩面馆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消毒不合格,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温市监当处〔2021〕1001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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