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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2021-05-10 11:21: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305530055花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305530055;产品名称:花螺;生产日期:2021-01-27;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方远(台州)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花螺。上述花螺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用作食材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从万济池菜场的叶兆能处购进花螺3斤和2021年1月26日从叶兆能处购进的6斤花螺一起养在水池里。2021年1月27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花螺进行抽检。经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2月8日出具的编号为F20210046的检测报告上述抽检的花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花螺购进价格均为60元/斤,上述花螺部分用于抽检其余的均已制成菜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28元/份(每份0.5斤),以上货值共计2304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花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花螺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1〕40359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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