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5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5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59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10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家馨超市销售的特色酱牛肉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要求当事人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案涉批次的特色酱牛肉。
当事人共加工销售了案涉特色酱牛肉90公斤,其中0.198公斤供检测中心抽检,剩余全部卖给了前来超市购物的顾客,无法联系,也没有顾客主动上门退回,因此未有召回 。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我局开展立案调查以后,立即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经当事人自查,不合格的原因是1、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当;2、原料带入。
但当事人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也进行了自查整改:
1、继续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证照和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对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进行疏理,并作完善和更新;2、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0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将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进行疏理,并作完善和更新,同时提供了学习记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0.3.27的食品原料“五香牛腱”;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如皋市家馨超市销售的黑芝麻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要求当事人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案涉批次的黑芝麻。
当事人共销售了案涉特色黑芝麻10公斤,其中2.244公斤供检测中心抽检,剩余全部卖给了前来超市购物的顾客,无法联系,也没有顾客主动上门退回,因此未有召回 。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我局开展立案调查以后,立即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经当事人自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当。
但当事人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也进行了自查整改:
1、继续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证照和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对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进行疏理,并作完善和更新;2、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0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将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进行疏理,并作完善和更新,同时提供了学习记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处罚。
三、如皋市晓林果业经营部销售的丑橘
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皋市监检告字[2020]102603-08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未发现有丑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丑橘实施召回。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丑橘14.9kg,本局于2020年9月28日抽检买样2.095kg。因上述丑橘口感不佳,其余丑橘都自然损耗或当事人自己食用,未有销售。当事人通过张贴公告实施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本局督促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问题,如皋市晓林果业经营部经过排查发现,当事人思想上未重视,未严格按照和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发生上述问题,对该单位进行了落实主体责任检查,该单位采取了整改措施,包括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进一步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管人员复查发现已进行整改。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丑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情形,因当事人购进涉案丑橘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已下达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不处字〔2021〕0800018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案件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四、如皋市大正超市销售的青菜、鳊鱼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青菜)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鳊鱼)
(一)产品控制情况
收到市局稽№﹝2020﹞202号交办单后,分局启动核查处置:2020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皋市监责召字〔2020〕第102301-08号、〔2020〕第102302-08号《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召回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
2020年11月18日,当事人出具未不合格产品召回证明反映:因为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销售时间至检验结果告知时间较长,已销售的青菜和鳊鱼被顾客食用,所以未有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本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当事人经过排查认为,造成案涉批次青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及案涉批次鳊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
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采取了下列措施: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反思整改:
1. 对照进货台账对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行重新梳理,不全或者过期的进行了完善;
2.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测报告、贮存条件等内容的记载,并保留相关凭证;
3.加强了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不再让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菜和鳊鱼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4.7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