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9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梧州市长洲区绿品丰建材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梧州市长洲区绿品丰建材商行:
因你商行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情节严重,你商行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及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商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36973.88元;
3.处罚款8000000元;
4.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M3MQP2A)。
以上罚没款合计9136973.88元,上缴国库。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商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本局依法向你商行公告送达梧市监处〔2021〕415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商行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缴纳罚没款(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 5301 0400 127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商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联系部门:兴龙、红岭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地址:梧州市长洲区兴龙路32号二楼
联系人:黄生、钟生 联系电话:0774-6013875
特此公告。
附件:梧市监处〔2021〕415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