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东莞长咸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的公告

2020-05-25 00:02:4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东市监罚催〔2020〕A1025001号

东莞长咸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本局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企处字(2018)G92号)。你(单位)须自2020年1月29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行政罚款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截止日期基础上延长60天缴纳罚款的规定,请于2020年4月15日前按照《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你(单位)逾期提交年报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 2020年 4 月 15 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1000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 指定 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20000元,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内容不服,可于 2020年 7 月 23 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伟民、麦惠贤 联系电话: 0769-2698627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 ...

  • “520世界计量日”精准战“疫”助 ...

  • “扶贫工作队给我们村里送来了‘钱袋 ...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新院村的 ...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岭东分局:调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