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中山市西区茂公药店不正当价格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执四处字〔2020〕2-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及中山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防疫期间,对同一品种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在进货价不变的情况下,将一次性使用口罩以不等的价格销售,超过之前的进销差价率。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罚款50000元。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执四处字〔2020〕2-002号 | 中山市西区茂公药店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 中山市西区茂公药店 | 91442000MA4WGBMF37 | 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号水悦馨园1层68卡 | 冼斌 | 当事人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及中山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防疫期间,对同一品种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在进货价不变的情况下,将一次性使用口罩以不等的价格销售,超过之前的进销差价率。 |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罚款50000元. | 主动履行,2020/3/1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