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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海关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4-07 22:31: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7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平潭海关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0〕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0〕0014号

当事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必曦,企业编码:351288000G。地址:平潭县澳前镇东光村28号。

2019年12月1日,平潭台优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优多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委托当事人代理提单号为TC19120112的茶叶等货物填单申报、辅助查验、办理海关证明联及其他通关事宜。2019年12月2日,当事人代理台优多公司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方式申报该批茶叶等货物,报关单号为351520191159007140。当日该票货物被海关系统抽中“目的地查验”,因当事人工作疏忽未通知台优多公司该票货物被抽中查验,导致该票货物在口岸放行后,台优多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至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未向海关请派查验,于2019年12月3日和12月4日分两次将该批货物调拨出海关监管仓库进行销售。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情况截图、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企业货物调拨申请单、企业情况说明、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4月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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