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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泽润(青岛)游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2020-04-07 08:16: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玛泽润(青岛)游艇有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及擅自厂外存放保税货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大港关缉违字[2019]0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19号

当事人:玛泽润(青岛)游艇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船舶工业功能区疏港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毛延伟

海关注册编码:3728930999

2015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青岛大港海关申领B42275353388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游艇1艘(娱乐用/内燃机内置/72英尺/MAZARIN/49786KGS/未调试),备案成品为游艇1艘(娱乐用/内燃机内置/72英尺/MAZARIN/已调试/49786KGS),备案加工企业为玛泽润(青岛)游艇有限公司。截至手册到期日2017年6月1日,仍有上述备案料件未执行完毕,且手册未在有效期内办理海关手续。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2日,当事人擅自将B42275353388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游艇1艘开往青岛奥帆中心码头试航并外存于其泊位,此后至2018年12月,当事人擅自将该涉案游艇外存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

主要证据:(1)手册复印件;

(2)海关查问笔录;

(3)当事人主体资格;

(4)进口报关单据;

(5)检查记录;

(6)税款计核证明书;

(7)情况说明等材料。

当事人手册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货物厂外存放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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