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民生热点>>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推行使用

2020-04-03 19:25: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的通知。

 

附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的通知

沪市监网监〔2020〕13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市局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汽车买卖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导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对《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以下简称《汽车买卖合同》),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在本市汽车销售行为中当事人均可使用《汽车买卖合同》,也可参照《汽车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单位应做好《汽车买卖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汽车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sh.gov.cn)予以公布。

四、《汽车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2020年4月1日

附件: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责任编辑:广岛)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