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1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市监处字[2020]第010020号。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竹溪县仁康大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产品标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口罩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计:6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00元。罚没款合计:11250.00元(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溪市监处字[2020]第010020号
当事人:竹溪县仁康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4MA4D5KP4XR ;法定代表人:李波;
接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5日9时21分,对位于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供销贸易大楼)竹溪县仁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药房正在销售KN95 MASK with valve内白外黑带呼吸阀的口罩,该口罩包装及口罩内外均无任何中文标示,数量:12只;你药房现场提供了该批口罩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今送竹溪仁康大药房KN95民用口罩(加活性碳)900个,单价20/个,总价18000,后期上班补机打票,湖北映苃贸易有限公司,2020.2.3。
经查明,你药房销售的KN95 MASK with valve口罩是你药房于2020年2月3日从湖北映苃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900个,购进单价20元/个,购进金额18000.00元,无正式购进票据,销售价:25.00元/个,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22500.00元,违法所得4500.00元。
证据材料:1、李波及徐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询问笔录1份;4、湖北映茇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均经你药房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字或签章确认,且具有关联性。
你药房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的规定予以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7日向你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溪市监告字〔2020〕第010020号],你药房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据此:责令你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产品标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口罩的违法行为。
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你药房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计:67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5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250.00元(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关分理处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待解预算收入,账号:17215301040000229))。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竹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 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