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0)0010号》。
2019年8月14日,当事人深圳市涛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委托司机驾驶粤ZDC35港持报关单534520191451312709( 载货清单:1100262277223)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包装彩盒及纸质说明书一批,经现场查验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价格鉴定书编号:NO474219092217)发现;报关单项下第1项商品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申报礼品盒用,无牌,实际为苹果牌,包装苹果手机、电脑用,申报单价人民币20.02元/千克,实际单价人民币32.456元/千克;报关单项下第2项商品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申报礼品盒用,无牌,实际为三星牌,包装三星手机用,申报单价人民币20.02元/千克,实际单价人民币28.85元/千克;报关单项下第3项商品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申报无商业价值,无牌;实际为:三星牌手机纸质说明书,配套三星手机用,内含保护壳,申报单价人民币80元/千克,实际单价人民币85.85元/千克。经核,偷逃税款人民币3316.44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查验记录表》、《陈述书》、《查问笔录》、《查验现场照片》、《仓储凭单》、《偷逃税款计核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三)项之规定,深圳湾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货物;
2、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