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0)0015号》。
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佛山市粤海林亿贸易有限公司单位委托司机驾驶粤ZYP44港货车(海关编号:5340017087)持534520191451374012 号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带毛牛皮(非整张)578千克(载货清单号:1100293661437 )经深圳湾口岸进境,经海关查验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证书编号NO:474219102078)及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19009183)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578千克。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检验证书》、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湾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