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0)0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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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委托司机驾驶粤ZYX02港持报关单534520190456471102(载货清单:5100524401610)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U盘5000个,商品编码为:8523511000,规格型号:1|0|存储用|未录制|Kingsignal牌|UCDK8089型|256GB|||1说明书,雷电3接口。经现场查验及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发现U盘内有可拆卸芯片,芯片部件为足金,容量为256GB,接口为USB3.0及USB TYPE-C,支持在电脑及手机上即插即用,当事人对U盘含黄金成分未申报。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查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