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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恒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

2020-03-23 22:58: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3月23日消息,天津津恒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津恒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EJR88M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产业功能区十一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红波

身份证号码:120225199102135579****

联系电话:1532008**** 其他联系方式:1382134****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城市艺墅6号楼2门30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月1日,我单位接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YLJJ-19-0095),标称生产者:天津津恒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名称: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商标:津恒安,规格型号:248ml/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05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05日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05日生产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65件(包括样品留样数6瓶和出厂检验用量数18瓶),每件24瓶,共计售出1536瓶。售价为3元/瓶。经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YLJJ-19-0095),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4680元,违法所得614.4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受检商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售价、抽检样品数量、备份样品数量等细节。

(二)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1页,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三)2020年1月1日,快递单号及查询记录1份,共2页,证明我单位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

(四)2020年1月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产业功能区十一经路1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5张,共5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YLJJ-19-0095),并且告知了其享有的相关权利。

(五)2020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六)2020年1月2日,受委托人提供的商品召回通知书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动对售出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进行召回的情节。

(七)2020年1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售出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的召回情况。

(八)2020年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节。

(九)2020年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的成本价格。

(十)2020年1月15日,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的标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的事实情节。

(十一)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销售台账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的数量。

(十二)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天津津恒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4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的售出数量。

(十三)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十四)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合植物蛋白饮品)1份,共9页,证明坚果乳植物蛋白饮品的企业标准。

2020年3月4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金额468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积极主动提供入库单等资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4.4元;2.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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