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田家庵区圣佳便利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35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圣佳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TAB2C2J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奥林花园1栋101商铺
经营者:葛小印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金茂阳光花园综合楼
2020年1月14日,我局接淮舜公(治)移字﹝2020﹞A0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当事人销售的4箱五粮液(520)、1箱国窖1573(520)和2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原浆)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立案。2020年2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经厂家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白酒:1、五粮液(520)白酒,每箱规格:500mL×6盒,标注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标注厂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2019年11月从华信烟酒商贸葛小娥处共进货4箱,未售出,进价200元/盒,销售价1000元/盒,无进销单据,违法经营额共计24000元;2、国窖1573(520)白酒,每箱规格:500mL×6盒,标注生产厂家: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标注厂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2019年11月从华信烟酒商贸葛小娥处共进货1箱,未售出,进价200元/盒,销售价950元/盒,无进销单据,违法经营额共计5700元;3、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原浆)白酒,每盒净含量:425mL,标注生产厂家: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标注厂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2019年12月从小区回收共购进2盒,未售出,进价100元/盒,销售价220元/盒,无进销单据,违法经营额共计440元。上述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30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舜公(治)移字﹝2020﹞A00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案件材料1份,证明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调查笔录1份、厂家鉴定证明3份及上述白酒标价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事实及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进销数量、进销价格及违法经营额等情况;
4.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五粮液(520)白酒、国窖1573(520)白酒进货来源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9条,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五粮液(520)白酒,每箱规格:500mL×6盒,共4箱;国窖1573(520)白酒,每箱规格:500mL×6盒,共1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原浆)白酒,每盒净含量:425mL,共2盒);2、处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