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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0-03-20 15:44:27 宁波市消保委网站

【关键词】:预付款

案例一:预付钱款矫正牙齿 诊所关门诉讼维权

2019年12月,宁海县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四起个人起诉宁海某口腔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4月,原告王某至被告宁海某口腔诊所欲进行牙齿矫正治疗,并于当日办理了储值卡,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其中牙齿矫正预付172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陶瓷托槽、固定矫正、早期干预合计

17280元。后被告仅为原告作了前期处理并取了牙膜,之后治疗未再进行下去。2019年6月左右,诊所关门停业。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万元。另三名原告也分别曾在被告口腔诊所处就诊,内容包括牙齿矫正、种植牙等,并预付了6000元至3万余元不等的费用。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宁海某口腔诊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2万元。另三名原告诉请亦得到了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款消费诉讼案件。原告到被告诊所处就诊,被告收取原告费用,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已关门停业,不能继续履行为原告进行牙齿矫正的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费用。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为口腔诊所,于2019年6月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下落不明。目前已有8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预付款,据悉有30名左右消费者存在类似情况。

类似的诉讼案件在2019年1月也发生一起,徐女士等7人在宁波市海曙区消保委的帮助下,就要求卡罗利返还美容美发预付卡余额向海曙区法院提起诉讼,其中4人因余额证据确凿胜诉,2人庭前调解成功,6人共收到返款2万余元。

这些案件表明,消费者以优惠折扣先付费,经营者后提供持续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先天存在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无法履约的风险。经营者一旦关门停业,甚至恶意卷款跑路,风险必然转嫁给消费者,由此引发的投诉单靠非诉讼调解是难以解决的,必须走诉讼途径才能维护权益。

【关键词】:培训退费

案例二:学校停办退费无着 风险防控保险赔付

2019年6月,宁波市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突然宣布停止办学,6月至7月间,20多位学生家长向宁波市教育局投诉举报。市教育局接诉后一面展开约谈,一面进行调查核实,先后共三次约谈培训学校举办者、实际管理者、法人代表兼校长王明辉,要求其保证学员合法权益,尽快完成退费工作。7月份,经市教育局查实,王明辉因管理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再追加投资,无法继续办学并恶意终止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学校章程规定,市教育局依法注销了宁波市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资质,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废止。同时,根据《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将王明辉列入宁波市教育培训行业“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宁波”。

为解决学员退费问题,市教育局一面引导学员家长走司法途径维权,一面启动风险防控保险程序助力退费,经努力,法院裁定依法追究被诉主体法律责任。鉴于该校事先已按市教育局和宁波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试行风险防控综合保险的通知》(甬教终民〔2019〕8号)规定,投保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综合保险,两局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工作。截至9月5日,保险公司已分三批完成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所有受损学生赔付工作,累计赔付114人,赔付418313.5元,退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评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培训机构跑路学员退费无门位居第五位。校外培训机构“爆雷”“跑路”背后原因多种多样,消费者往往因此陷入维权困境。为解决这一痛点,2019年起,市教育局联合宁波银保监局对全市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并在民政、市场监管或编委办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试行风险防控综合保险,主要保障营业场所安全类风险和合同履约责任风险,给参保的民办教育机构装上“安全阀”,帮助受损学生降低甚至消除因培训机构倒闭遭受的学费损失。本案正是得益于第三方保险这种“托底”机制,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农资药害

案例三:药害致大樱桃受损 定责定损公正止争

2019年5月18日,象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称30亩大樱桃出现药害症状,要求鉴定。当日,县执法大队牵头组织县农技专家实地了解调查发现,5月16日,投诉方按照象山某农资服务部指导,施用了从该服务部购买的春雷霉素、啶虫脒、氟菌肟菌酯(露娜森)和嘧霉胺(施佳乐)4种农药;5月17日,红樱桃树叶出现斑点;5月18日,叶片开始卷曲、干枯,另有2个品种和新栽树果实变软、萎缩。

依据《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县执法大队于5月22日组织农资消费者、经营者及农药厂方技术和业务代表进行破坏性验证试验,并于5月28日组织浙江省、宁波市两级农业科学研究院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试验与鉴定均证明:大樱桃叶片卷曲、干枯,新移栽樱桃树中部分叶片黄化是由喷施了含有400克/升嘧霉胺悬浮剂的药液造成的药害。7月2日,中国园艺学会专家对该结果再度评审并确认。

7月3日起,象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调解协商,经过客观量定损失,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投诉方人民币120万元,补偿款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

【案件评析】

解决农资纠纷有两难,一是难在定责,二是难在调处。农作物生长过程与气候、土壤、环境、栽培技术、农资使用方法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农作物受损是农资质量引起,还是质量以外的主客观因素造成,亦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需要据实判断。本案为厘清责任,农业部门通过试验验证,客观取证,组织国家、省、市三级权威专家科学公正鉴定,明因归责系药害事故,并实事求是客观定损。在原因、事实、结果均清晰的情况下,为实现依责求偿,面对损失重、额度大、调处难的实情,多次努力促使双方逐步达成一致,最终成功息诉止纷。

【关键词】:旅游猝死

案例四:老人旅游行程中发生猝死 旅行社不规范经营需担责

2019年五一小长假前夕,刘先生通过微信向A旅行社的门市部业务员为三口之家、岳父母共5人报名5月1日-2日横店两日游,并微信转账旅游费用合计3080元。业务员将其组入B旅行社进行接待,并转账2780元到B公司账户,但A、B旅行社未与刘先生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亦未进行任何旅游安全事项告知。

2019年5月1日清晨5:30,刘先生一行5人与其他游客一起在集合点上车,B旅行社出行导游核对游客信息后,仍未签订书面合同及进行旅游安全告知。出发路途平日全程约3小时,因小长假车流量大,加之途中发生车辆刮擦事故,耽误近1小时40分钟。导游考虑到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安全起见未允许车上人员下车活动。后导游结合路程延误及假日景点人流特点等情况,将行程做了一定调整,将原先安排在第二天的两个临近小景点增加至当天傍晚。当天行程结束已经很晚,却又在回程时因团内一游客走失,全团游客在车上等至22点40分左右才回到酒店。

白天等待事故处理时,刘先生岳父张先生已因车内空气流通不畅感觉到阵阵胸闷,下午行程亦非常劳累,深夜入住酒店后感觉店内空气不流通,进浴室还没5分钟,其配偶听到倒地声赶紧报警,但最终仍不幸在送医途中死亡。公安调查后出具死亡证明为猝死。张先生的子女投诉A、B旅行社均未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未进行安全事项告知,并认为行程延误、改变导致的旅途疲惫(当天比原计划增加了三处减少了一处,共增加景点两处)是张先生身体不适、发生猝死的诱因,两家旅行社应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索赔55万元。

最终,经旅游管理部门调解,B旅行社对于车辆刮擦事故延误、变更行程等深表歉意,并承诺出于人道主义抚慰,愿意补偿死者家属18万元,另外A旅行社招揽业务的业务员本人也对于其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提前做行前安全告知的不专业、不负责的行为,愿意补偿9万元。死者家属接受了上述合计27万元的补偿金额,再无其他异议。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本案中,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做安全告知等疏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规范经营。同时,旅行社在变更行程、安排返程回酒店休息等事宜时,没有考虑团中有多位老年人这一实际情况,导致旅程劳累加重了游客身体负担,提供服务存在瑕疵。综上,旅行社因经营管理不规范,未尽旅游合同规定义务,应对游客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也警示消费者,特别是广大老年人在选择跟团出游时,务必选择资质正规的旅行社,不能只追求“总价/总天数”、“总价/总的参观景点数”等所谓性价比标准,远离不合理的低价团。与此同时,发生行程变更时,不能抱着“随大流”的心态,而要结合自身身体、体能情况及时提出异议。

【关键词】:医疗美容

案例五:医疗美容无资质 执法严查保安全

2019年1月21日上午,某县卫生健康局接李某来访投诉举报称辖区内某美容院缺乏资质,为其开展去眼袋手术,收取费用人民币16000元。

接诉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天下午即对该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医用冷敷贴、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帖、注射器、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器械,后分别对李某、林某、朱某某进行多次调查询问,提取POS交易凭条1份、协议书1份、微信转账照片1张。经调查核实,该美容院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林某及朱某某等,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12月10日至15日在店内为投诉举报人李某开展去眼袋和眼部提升手术。李某支付的费用16000元由操作人员朱某某收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朱某某与李某达成协议,返还李某7500元。

县卫健局对林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在其经营的美容店内使用非卫技人员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对朱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参与了美容外科手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8日执法人员按相关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投诉举报人李某对本案处理以及协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活美容机构违法实施医疗美容案。医疗美容本质上是一种医疗行为,需要一系列资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医生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执业点行医。本案的发生恰恰反映了在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医美市场需求旺盛,非法整形机构野蛮生长的现实状况,为全面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2019年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拳出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检查非医疗美容机构911家,累计立案203件,其中责令改正113件,警告数16件,罚款户(人)次199次,累计罚款100.4874万元,累计没收违法所得56.7350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数1件。通过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了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提高了医美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了依法执业行为。

【关键词】:账户交易信息

案例六:违规提供交易流水 银行道歉员工问责

2019年3月,李某与前夫发生一起经济纠纷,诉讼期间,前夫律师通过A银行获取李某账户交易流水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李某认为A银行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将账户信息提供给他人,侵犯了她的信息安全权,遂向宁波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反映,要求A银行进行解释。

经调查,该律师在申请查询李某账户时,向A银行出示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和身份证,但未提供法院调查令,银行工作人员在未见到法院调查令的情况下,将李某的账户交易流水提供给了该律师。查明情况后,A银行向李某道歉,并按照行内规定对员工进行了问责。李某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未遵守规定,在没有法院调查令的情况下,将李某账户交易流水提供给他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未尽保密义务,侵犯了李某的信息安全权。

本案反映出部分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收集和使用工作不规范,员工的保密责任意识淡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流程控制和权限管理,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关键词】:网贷消费

案例七:爱美需理性 慎选“网贷消费”

2019年6月,20多岁的小李用手机刷短视频时看到某商家发的祛痘视频广告,一直为脸上长痘烦恼的他拨打客服热线,预约15元进店体验套餐的名额。进店后,店方对其面部进行检查,告知情况比较严重,体验套餐效果不佳,介绍小李做一款3万元的套餐,得知小李拿不出钱款时推荐他办理分期贷款,随后开始祛痘治疗。期间,店方工作人员拿着小李的手机与身份证全程操作帮助他办理分期网贷4.93万元,小李回到家后意识到上当受骗,次日一早来到店方要求终止治疗并退款,被拒后向宁波市海曙区消保委投诉。海曙区消保委接诉后,向双方了解情况。最终经协调,店方为小李办了退款手续,而小李也因轻率接受网贷,承担部分办理贷款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案件涉及当下新兴消费模式——网贷消费。和传统的房贷相比,网贷一方面涉及面广,有整形(美容)贷、租房贷、培训贷、旅游贷等等;一方面获取贷款流程简单,即用即办,贷款合规审查通常全部略去。不少年轻消费人群只看到网贷即时缓解资金压力带来的便利,被网贷公司宣传的手续费低、逾期日利息低所刺激,对网贷公司资质缺乏基本了解,对网贷额度、涉及还款时限之后的月利息、年利息没有理性计算,忽略自身经济状况、还款能力,轻意签约下单,当无力偿还贷款或者中途消费解除时,手续费和高额的利息早已入网贷公司和商家的囊中,余款的结算往往因为消费者终止履约处于劣势,且催讨信息会不断侵入当事人的日常生活,直至通过相关程序列入征信系统,个人征信档案遭不良记录,由此承受网贷之后的风险与伤害。本案中的小李接受网贷时不慎重,操作网贷手续时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轻率地任由店方员工代为操作,他的教训应为广大消费者所汲取。

【关键词】:停车收费

案例八:停车收费起争议 计时出错查毫厘

2019年2月18日,消费者虞女士在停车场停车并控制好时间,未超过半小时(27分钟)便出停车场,工作人员却告知已停车42分钟,超过半小时要求收费,消费者据理力争,虽结果未收费,但其认为该停车场计时不准确,存在乱收费问题,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要求查处。此举报正好发生在机构改革后不久,停车场收费问题转为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内容,江北局甬北市场监管所高度重视,将此次核查作为以后更好地完成物价监管工作的“试金石”,及时出动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执法人员到达停车场后,先后对停车场的收费资质、机动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核查。在对举报问题核实时,检查人员发现收费出入口计时器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在北京时间9:31检查出入口计时器,入口计时器显示9:38,而出口计时器却显示9:53分,入口的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7分钟,出口与入口的时间相差15分钟,这正是停车场计时不准确的真正原因。

作为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不仅出入口计时时间本身要一致,而且要与北京时间保持一致,以确保停车时间和昼夜差别化收费的准确。涉案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明确规定一小时内停车免费,工作人员在系统即使错误计时42分钟的情况下也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停车费用。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停车场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整改,对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收费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件评析】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不论哪种形式,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停车收费个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事关为数众多的机动车用户群体,市场监管部门追溯案源,执法严格入微,不放毫末,保障了广大车主计时准确、收费规范的停车消费权益。

【关键词】:露台缩水

案例九:房产商店大欺客拒绝调解 消保委支持诉讼终获赔偿

2019年6月,徐女士通过现场摇号在宁波市奉化区购得某楼盘边套顶楼17楼住宅一套。在摇号前及摇中后,徐女士多次在售楼处现场与销售员确认住宅相关信息,销售员均答复:整个屋顶露台均属于本套住宅所有。楼盘模型也显示该幢楼除了本套没有其他通往露台的通道。当时,现场的销控表也显示,徐女士邻居中间套顶楼18楼与另一栋住宅楼中间套顶楼18楼住宅单价均比徐女士购买的套房价格明显低。但草签的购房合同上的分层平面图为16层平面图,未显示楼梯位置及露台面积。7月,徐女士收到的备案合同分层平面图显示,屋顶露台南面被割分了一部分大概17平方米归属于18楼邻居,徐女士对此向销售员提出异议。但多次与销售员、销售部经理沟通,对方均坚持按备案后合同执行。徐女士遂向宁波市奉化区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露台面积缩小部分涉及的钱款。

接诉后,区消保委邀请委员单位资深律师进行调解,律师就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但房产商觉得无所谓,仍我行我素,导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消保委安排律师支持徐女士诉至区人民法院。11月上旬,经庭外调解,初步达成协议,开发商赔偿徐女士2万元,双方表示接受。12月24日,双方正式签署调解协议书,开发商相关工作人员当场对徐女士表达了歉意,徐女士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房产投诉是消费投诉中难啃的硬骨头。本案经奉化区消保委评估后为加大调解力度,邀请房地产界资深律师调解,调解不成又安排律师代理此案最终通过诉讼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维权之艰由此可见一斑。

本案成功获赔关键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责任明确。消费者前期数度向销售人员确认楼梯及露台相关情况,均得到“属于她家独享”的肯定答复。消费者出示了清楚、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事实的存在,对此房产商也承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据此,本案销售人员承诺即代表公司承诺,承诺之后房产公司无法践诺即是房产公司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奉化区消保委正是基于此为消费者力主权益。

【关键词】:电商砍单

案例十:京东商户砍单致群诉 单方违约担责再履约

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5月10日,宁波保税区消保委陆续接到辽宁、新疆、内蒙古、河北、广东等全国各地18位消费者投诉,反映2018年11月1日当天参加京东平台双十一“满200减189”等优惠活动,通过预先抢券、叠加店铺优惠、满减活动等优惠,在宁波保税区某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的京东商城旗舰店成功抢购服装、手套、皮带等商品,但该公司却以京东平台优惠券设置错误导致其亏损为由迟迟不予发货,并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消费者不予认可,双方协商不下产生争议,引发集体投诉。

接诉后,区消保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约谈被诉企业,企业负责人表示因京东平台优惠券“满200减189”设置成了全平台跨店铺优惠券,导致各店铺商品拼单后实际成交价低于商品成本价。以消费者胥女士为例,其在2018年11月1日零点抢购到的毛衣原价为227元,使用京东“满200减189”优惠券,加上店铺优惠,最终实付金额仅13元,远远低于毛衣成本价。当天商家发现后立即下架了商品,但此类订单已超千件,单量越大亏损越大。商家表示受此事件影响的京东商家不在少数,有的甚至因无法承受巨额亏损导致关店,如其全部发货,亏损将达6万元,无力承担,遂想与消费者协商取消订单,按照京东平台规则予以实付金额30%赔偿。

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京东平台所在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移送材料显示,平台不参与入驻商家的经营,是否参加平台活动及参加活动的具体商品品类由商家自主决定,此次事件服饰公司负完全责任。经过再次约谈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发货。至2019年5月,受理的18件投诉全部调解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砍单”纠纷。服饰公司通过京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属于要约行为,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之间的购买合同即告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应依约履行发货义务。但上述案例中,商家以优惠活动设置错误为由,单方面要求取消订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的行为已然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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