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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2020年第一批行政处罚公示

2020-03-19 14:27: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2020年第一批行政处罚公示》。具体如下:

 

青卫公罚决字【2020】第G001号

处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万佳购物中心。

处罚事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以贰千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万佳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艳利

处罚结果: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12日

处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青卫公罚决字【2020】第G002号

处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佳源超市

处罚事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以贰千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万佳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晓兵

处罚结果:1、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4日

处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青卫公罚决字【2020】第G003号

处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百惠服装城

处罚事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以壹千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万佳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春江

处罚结果:1、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5日

处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青卫公罚决字【2020】第G004号

处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冀辉商务连锁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仟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万佳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唱荣华

处罚结果: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4日

处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青卫公罚决字【2020】第G005号

处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小镇便民超市

处罚事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仟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万佳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佳伟

处罚结果: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13日

处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青卫公罚决字【2020】第G006号

处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阿亮理发店

处罚事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仟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家万佳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海亮

处罚结果: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2日

处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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