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投诉>>

镇江市丹徒区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第一期)

2020-03-12 20:09:31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 家长要求退货遭拒

【案情简介】2019年8月28日,丹徒区辛丰镇的李先生意外发现自己孩子居然拥有一部新手机,多次询问后得知,孩子是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到前往丹徒区辛丰镇某超市内的手机店购买手机,手机售价999元。李先生认为孩子刚满12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无购买能力。于是,李先生带着手机去商家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我局寻求帮助。

【处理经过】在接到投诉后,分局工作人员积针对投诉展开了调查。 商家承认李先生的儿子来买过手机,称不为其换机是因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不存在强买强卖行为。李先生认为,商家在孩子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向孩子出售手机,本来就不妥,现监护人要求退货,店家理应退货。商家认为,买手机不需要出示身份证,现在的孩子普遍长得早熟,无法辨别是否成年。就算是未成年人,如果能一次性拿出一大笔钱购买手机,说明其购买行为已征得父母同意,所以并没有什么不妥。李先生认为,孩子太小,商家应劝阻孩子购买这么贵重的东西,最起码也得向家长核实。商家又以手机存在划痕,影响二次销售,不予退货。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面对商家的辩解,分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分别对双方进行法律知识讲解。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为李先生退款,但考虑到手机被使用过,屏幕有轻微使用痕迹,退购买款899元。对此调解结果,李先生非常满意。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要监护人追认才能确认其行为有效,否则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除非事后得到追认,否则该销售行为无效。而本案的消费者只有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是背着家长购买百元以上的大宗物品显然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所以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孩子花999元购买手机的行为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

【消费提示】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应从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上门做出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的消费行为时,理应劝阻;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广大家长: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其不可炫富攀比;不要一次性给孩子过多的零花钱。

购房预付款=定金?

【案情介绍】2019年9月,消费者在位于高资街道香山大道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预付了2万元,后由于客观因素不想买房,要求全款退还该款项。但房地产公司不予退款。消费者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解决。

【处理经过】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该售楼处调查。经查,该消费者9月份看中了该楼盘下的某套房并缴纳了2万元认购金,同时与该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由于该消费者家庭发生变故,无力缴纳后续房款,故提出退款不再买房。该房产公司辩称:消费者缴纳的2万元是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不予退款。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消费者在交付2万元款项时,房产公司未与其签订定金协议,也未出具定金的正规发票,双方只有口头协议。针对以上调查情况,我局本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经三方协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30日内全款退还2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消费者在交定金的时候,必须签署定金合同或定金协议。因为定金协议主要确定定金的额度及支付方式,还包括房屋情况概述、房屋交易情况、其他约定等。在该案例中,由于房产公司未以合同形式明确消费者缴纳的款项是何性质,故我局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

【消费提示】在房屋交易中,消费者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书”、“订购书”或“订购协议”之类的“认购协议”,这种格式合同就消费者所选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项目进行了约定,其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少则千元多则几万元的预付款,并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这种预付款有的称为“订金”、“认购金”,还有的称为“保证金”、“诚意金”等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这些名目交付的钱款被视作“预付款”。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还是有权利要求全额退款的。

在买房交易的时候,交定金时只做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那么口头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的保护。交的定金能不能退,成为大多数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如果不能保证之后买房交易顺利进行,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将退定金的相关条款写入协议书中。到时按协议书中的规定解决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专利标注有陷阱

【案情介绍】2019年11月,我局接到投诉,称丹徒区高桥镇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no.1Baby航天系列ppsu奶瓶(S号)专利号未标明“中国及专利类别”,要求商家退货处理。

【处理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母婴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no.1Baby航天系列ppsu奶瓶(S号)的包装盒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1830385040.1、专利号:ZL201830385476.0。通过登陆镇江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专利查询,上述商品属于未标明“中国及专利类别”。当事人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no.1Baby航天系列ppsu奶瓶(S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消除或者修正错误标识,如难以消除或者修正的,立即停止销售。经调解当事人同意投诉人退货处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仔细甄别专利标注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3)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如何鉴别专利真假,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进行查询,1.镇江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scykj.cn/→网上办事→专利检索分析(建议注册后使用);2.专利搜索引擎http://www1.soopat.com/Home/;3.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专利大王”(建议“添加到我的小程序”,便于现场检查时使用)

洗衣不成反被染色

【案情介绍】2019年5月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在某洗衣店干洗一件皮衣,衣服及毛领洗出两种颜色色差。反映给店家后,店家不承认洗坏,消费者要求赔偿。

【处理经过】我局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起到该干洗店了解相关情况。该店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是按正常流程进行衣服的干洗,消费者来取衣时居然拿出衣服的照片对比颜色,认为消费者无理取闹。消费者表示年初就将衣服拿到了干洗店,到5月才给其打电话通知其拿衣服,时间太久,消费者要求其对此作出解释。该店负责人认为消费者这种口气不愿再继续协商,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情绪都十分激动。从现场客观来说,这件衣服在干洗前后是否有色差已无从考证,结合《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赔偿方法,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商,双方就衣服色差及逾期交回衣服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给予消费者补偿200元,退还洗衣费25元。

【法律依据】《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赔偿方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许可逾期未交回衣物的,经营者按每天每件壹元补偿消费者。”

【消费提示】目前洗染业管理混乱,专业诚信度有待加强。一旦遇到洗衣纠纷案,赔偿的款项有时远不止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分歧大导致调解难。建议消费者选择质量信得过的商家,保存好先关消费凭证,在维权上也有相应保障。

预订酒店忽遭涨价

【案情介绍】2019年国庆节后,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在某酒店预订了10月4日-10月6日的客房,期间每天6间,共18间,价格为183元/间。该消费者称当时多次向酒店确认,酒店明确表示该投诉人为会员,国庆期间也不会涨价且酒店登记的预订信息也注明了价格不会变动的备注,但是表示该顾客充值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建议继续充值,如果金额够了,才能确保不会涨价。随后,该消费者按酒店要求分别在6月5日、6月19日、8月20日总共充值了4000元。但是到了9月30日,该酒店以更换了大堂经理为由表示无论什么会员都要涨价并且要按原价补足差价。因此消费者最终未能入住,而是选择了其他酒店入住,双方就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随后该消费者保留了现场视频,并向我局寻求帮助。

【处理经过】我局接到反映后,及时对消费者和该酒店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且酒店方面对节假日期间的房间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各执一词,酒店方不同意补偿,只同意赠送几个房间。针对此争议我局召集双方多次进行现场调解,本着消费者至上、利益优先和有利于消费者原则,在责任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执法机构采信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和规定。因消费者对酒店产生了不信任,要求退会并退还充值钱款。最终经过协调,酒店退还了充值金额,消费者未要求酒店方面作出补偿。

【法律依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根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该消费者的预订宾馆住宿行为包含在内。

【消费提示】1、预订、团购酒店住宿时,一定要看清相关说明,如有些团购项目中,明确节假日不能使用或节假日需要加价等。如果商家没有相关说明却限制消费,则属违约行为,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相应损失。2、消费者应慎重选择酒店预付卡消费,确需办理时应注意潜在风险,预付前详细了解其预付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款条件等内容,办卡时应签订合理的书面合同。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