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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等问题 六安市裕安区一家水产经营部被行政处罚

2020-03-04 12:34: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网2020年3月3日消息,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关于六安市裕安区刘运凤水产经营部未经许可、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从事肉类产品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市监罚字〔202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六安市裕安区刘运凤水产经营部(刘运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冷冻的未腌制鲜狗肉4679.5kg、正在腌制的狗肉700kg;3、没收尚未售出的巴西产冷冻肉类产品(冷冻牛睾丸)16.75kg;4、没收野生动物110只(其中:环颈雉16只、山斑鸠94只);5、罚没款合计223009.68元。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六市监罚字〔202021

六安市裕安区刘运凤水产经营部未经许可、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从事肉类产品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六安市裕安区刘运凤水产经营部(刘运凤)

92341503MA2TECHF72

刘运凤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4、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5、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种类:1、警告;2、没收冷冻的未腌制鲜狗肉4679.5kg、正在腌制的狗肉700kg3、没收尚未售出的巴西产冷冻肉类产品(冷冻牛睾丸)16.75kg4、没收野生动物110只(其中:环颈雉16只、山斑鸠94只);5、罚没款合计223009.68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2020228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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