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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汉寿鼎怡润贸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26: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寿鼎怡润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震,男,28岁,湖南省长沙市人,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5月17日。工商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新街社区龙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QGHG382。

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公司委托深圳市恒得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532020190205226334。2019年7月17日经查:该报关单共3项报关货物均未出口,另有以下食品货物均未报关、报检:点心2000千克,培根1200千克,泡菜1300千克,冻象拔蚌肉1600千克,冰鲜鱼4500千克,冻章鱼肉1800千克,蟹脚600千克,冻虾仁1500千克,上述未申报货物企业提供货物购买发票总价为人民币5610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陈述报告、情况说明、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查验记录清单、查问笔录、出口报关单、未申报货物采购发票、查获货物照片、委托书、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纳税基本信息等为证。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9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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