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海关官网发布防关缉违字〔2019〕0033号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0年1月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防关缉违字〔2019〕0033号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案件名称 | “2018.5.7”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铜原料税号申报不实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江 铜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 苏 友 明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 1 3 1 0 0 0 0 5 6 1 8 5 5 0 9 2 6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18年5月14日,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西佳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铜精矿”,报关单号720620181068101739,申报商品编号2603000090,重量502.979吨。经海关抽样送检,2018年6月19日,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鉴定认为涉案货物是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该票货物进行抽样复检,2018年9月11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编号20180669ZJ号鉴别报告显示,货物含有炉渣成分,同时含有铜锍成分,推断为铜冶炼渣经过提高品位的富集工艺得到的中间产品,可作为铜冶炼的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防城海关将货物归入3824999990项下。 经关税部门计核,该案案值为479.451万元,应纳税款为91.357281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9.262273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
处罚结果 | 科处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9.3万元 |
救济渠道 |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