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缉一决字】〔2020〕0001号】。
当事人:深圳市深泓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码;4403161DJN,法定代表人:陈伟辉,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公寓楼8G.
2019年9月26日,深圳市深泓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事事顺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蜡烛2001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406000090,报关单号:530420190046029506,柜号:TEMU6293030。 2019年9月30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所查货物实际为石蜡,应归入:2712200000,且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现场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