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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处罚

2020-01-02 14:04: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罚字〔2019〕34号

当 事 人: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号:工法证字第020121718

住 所:西青区卫津南路王兰庄汽车城

负责人:代明杰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王兰庄汽车城

2019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赵泰林、张铭阳在西青区卫津南路王兰庄汽车城检查中发现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该工会会员和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提供餐饮服务。

2019年 10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赵泰林、张铭阳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采用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设立工会食堂,为该工会会员提供免费会员餐同时也为前来做汽车保养或提车的客户提供免费午餐,所有餐饮服务均不向工会会员和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所产生的成本均由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承担,主要意图为发挥工会作用,为员工谋取福利。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工会食堂费用(经营额)共计80.64万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0月15日,对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餐厅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10月15日,我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静提供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静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李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委托代理人资格。

证据四:2019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静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静提供天津波士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会餐厅费用明细,证明当事人食堂经营额、费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工具:菜刀2把,锅1口。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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