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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2019-12-31 22:39: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2019〕58号),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相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用三倍计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柒角整(9278.70元)的罚款。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2019〕58号

当事人: 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0MA2N0TCU27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经济开发区6号标准化厂房东半部分1-3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凌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经济开发区6号标准化厂房东半部分1-3层

2019年7月23日,我局接省局交办:举报人反映你公司涉嫌在你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涉嫌广告违法。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15日、10月11日、10月22日,分别对你公司行政经理岳明、企划总监俞璇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均对询问笔录予以签字认可。

经调查,你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www.ahccy.com)发布的广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发布虚假广告:

(一)发布“产品唯一优势:市场上唯一一家拥有生产许可的品牌公司”的广告内容。你公司认为自己为市场上唯一一家具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具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浙嘉兴平湖]菌种生经字[2016]第0801号),由此说明你公司并非市场上唯一一家拥有食用菌生产许可的公司,你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二)发布“保险公司优势: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度合作,为‘虫草源’产品承保产品质量保证险3000万元,为产品质量安全及资金安全提供保证”的广告内容。经调查,你公司是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单号:AHEFHN185619Q000001G),你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中承保人、保险名称、保险标的、涉保金额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虚假广告行为,上述广告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发布至2019年8月份停止发布。

二.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

你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产品功能优势: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调节血糖、抑制癌细胞扩散、修复受损细胞等功能”等内容,经调查,你公司发布的广告并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上述广告发布于2019年3月份,于2019年4月份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转办函、报案书,证明查处你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且在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任务来源;

2.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凌芝及被委托人岳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以及委托关系的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内容等事实。

4.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事实。

5.你公司出具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三份、缴费发票复印件一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原件一份;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关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说明》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6.询问笔录四份,证明你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费用、内容等事实。

7.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六份,证明你公司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的事实。

2019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罚告[2019]20号)。你公司于当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我局拟认定的广告费用数额有误,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额过高,请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充分听取你公司的意见,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应当予以采纳,对广告费用数额重新认定如下:(一)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其广告费用为:3092.90元;(二)在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其广告费用为:562.30元。

你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七章第一节“一. 第五十五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应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广告费用三倍计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柒角整(9278.70元)的罚款。

你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七章第一节“三、第五十八条: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应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广告费用一倍计伍佰陆拾贰元叁角整(562.30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整(9841.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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