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彭州市天彭镇华鑫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蔡昌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101*******6659
住所(住址):彭州市天彭镇里仁街9、11号
经营者:蔡昌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8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彭州市天彭镇里仁街9、11号
案件来源:2019年10月22日,我支队收到四川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8863)。报告载明,彭州市天彭镇华鑫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的化妆品“垂度烫发液”经检验为不合格化妆品。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彭州市天彭镇华鑫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蔡昌波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报告。
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彭州市天彭镇华鑫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蔡昌波)于2018年10月购进涉案批次化妆品“垂度烫发液”5盒,购进单价9.80元,购进总价:49.00元。共销售上述批次化妆品4盒,销售单价:18.00元,销售总价:72.00元,库存1盒。涉案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涉案化妆品时未建立购销台帐,未索要发票。2019年6月1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购买上述批次化妆品4盒用于国家监督抽验,经检验,被抽检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886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蔡昌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2019.10.30),询问笔录1份(2019.11.19),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彭州市天彭镇华鑫美容美发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产品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等。
本局已于2019年12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定性和依据: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垂度烫发液”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的修订版,故本案处罚依据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涉案化妆品“垂度烫发液”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帐,未索要发票,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幅度罚款。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
2:没收涉案化妆品1瓶(产品名称:垂度烫发液,生产批号:CD370181013);
3. 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即罚款324.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96.00元)。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成都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号;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1287;行政执法代码:*********)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