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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HORCO LEGION”轮船舶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30 17:40: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州海关官网发布宁德海关关于“THORCO LEGION”轮船舶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关缉违字〔2019〕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德关缉违字〔2019〕0023号

“THORCO LEGION”轮船舶,中文船名:托科军团;巴拿马籍;IMO:9699969。

2019年11月10日,中国福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受巴拿马籍货轮“THORCO LEGION”的船东方委托,向宁德海关申报了来自澳大利亚黑德兰港的“THORCO LEGION”轮的进港手续,该轮预计于2019年11月17日抵达宁德漳湾码头泊位。2019年11月17日,中国福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向宁德海关申报“THORCO LEGION”轮的进港申报单,申报该船舶装载铜精矿11650吨,船上船员19名,均为菲律宾国籍。2019年11月17日15时30分,“THORCO LEGION”轮到达福建宁德漳湾码头泊位10#,该轮船员按照船长的命令放置悬梯并系安全网、安全绳,其中一名船员RIVAS ROMULO MALICAY未经海关允许擅自下船到岸上检查船舶安全网情况,影响海关对该船舶的检查、查验。“THORCO LEGION”轮船舶影响海关检查、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线索移交单、反馈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船舶检查记录;4、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申报单及其单证;5、“THORCO LEGION”轮船舶授权委托书;6、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7、船长查问笔录及其护照复印件;8、“THORCO

LEGIO”轮情况说明;9、中国福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10、“THORCO LEGION”轮船籍证书等为证。

“THORCO LEGION”轮船舶未经海关允许,船上人员擅自下船影响海关检查、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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