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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9-12-30 15:26: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2013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2019〕 2013号

当事人: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20381MA499UXK7A

住所(住址):丹江口市丹二路财富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赛玉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丹江口市丹二路财富广场一楼

2019年8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超市检查发现:该糕点加工区烘焙操作间存放的袋装食品原料“诚兴欣”香甜型沙拉酱一袋,外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为:产地:湖北省武汉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011201131,产品执行标准:Q/WCXX0001S,生产商:武汉市诚信欣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保质期:9个月,外包装袋上未见标注生产日期。

经报请领导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袋装食品原料“诚兴欣”香甜型沙拉酱,是从襄阳兴天成购进,共购进一箱10袋,单价:6.25元/袋,截止检查时,该批次“诚兴欣”香甜型沙拉酱已用完9袋,剩余1袋正在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由办案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以及现场经营的详细情况记录。

证据三:由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上述商品承认的事实以及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由办案人员提供的“安佰滋”诚兴欣香甜型沙拉酱外包装袋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无生产日期的“诚兴欣”香甜型沙拉酱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法律责任行为能力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规定,足以证明当事人使用无生产日期的“诚兴欣”香甜型沙拉酱的上述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10 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丹)市监告〔2019〕2013号,当事人曾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中称“虽有违法行为,但尚未造成后果,

并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影响,保证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店从轻处罚的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予以适当采纳。

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财富广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诚兴欣”香甜型沙拉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并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影响,保证积极改正。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款(开户银行: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全称:丹江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0100120100019948,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7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11月 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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