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丹江口市可口客隆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019-12-30 15:27: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2007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2019〕 2007号

当事人: 丹江口市可口客隆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203817510118515

住所(住址): 丹江口市沙陀营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丹江口市沙陀营路153 号

2019年8月6日接消费者投诉,反应在丹江口市沙陀营路二小旁可口客隆蛋糕店购买的饼干有霉味,请予以核实并帮助解决。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负责人杨雷陪同下,对该公司销售的 “烧蛋黄(海苔味)”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左侧窗口货架摆放有5盒 “烧蛋黄(海苔味)”;生产日期:20190617,保质期:200天,单价:16元/罐,净含量:100克罐装。现场在当事人见证下打开一罐,均能够闻到刺鼻的气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2019年8月7日,我局委托丹江口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扣押食品“烧蛋黄(海苔)”进行送样检测,经检验结论为“依据GB7100-2015《饼干》进行检验,所检项目滋味、气味和过氧化值不符合标准要求”。

2019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丹检测字〔2019〕第SWT134号《丹江口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和(丹)市监检告〔2019〕16号《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的异议期间以及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

异议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报请领导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盒 “烧蛋黄(海苔味)”;生产日期:20190617,保质期:200天,单价:16/罐,净含量:100克罐装。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烧蛋黄(海苔味)”于2019年6月15日从武汉晨婕食品包装一站购物中心购进一件30罐,进价:6元/罐,截止检查时还剩于数量5罐,售价16元/罐,货值金额80元。调查中,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资质及该食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至于所售“烧蛋黄(海苔味)”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承认是在销售过程中,因天气炎热,贮存不当造成的,并非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丹检测字〔2019〕第SWT134号《丹江口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和(丹)市监检告〔2019〕16号《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抽样物品清单》、涉案食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进货单据、《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相互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食品“烧蛋黄(海苔味)” “依据GB7100-2015《饼干》进行检验,所检项目滋味、气味和过氧化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10 月9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丹)市监告〔2019〕2007号,当事人曾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中称“虽有违法事实,但未发生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改正错误,应于适当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予以采纳。

丹江口市可口客隆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保证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烧蛋黄(海苔味)五罐;

2、并处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款(开户银行: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全称:丹江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0100120100019948,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7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10月 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