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2017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2019〕2017号
当事人:丹江口市丹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817905685219;
经营场所:丹江口市丹江口市丹二路;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承揽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汽车零部件销售:建材、电料销售:房屋出租。***
联系电话:****
2019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房地产户外广告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丹江口市丹二路围墙上发布的户外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10月9日报请市局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9年10月9日在当事人公司内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现在在丹江口市丹二路围墙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本案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在丹江口市丹二路围墙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其内容:“康定城、理财无数、不如一铺、投资年回报7%、财富无限“钱景”无限。康定城、统揽周边便利、(城中心最后的稀缺旺铺,成就无限财富“钱景”)等广告用语,该广告用语没有标明出处,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构成广告使用引用语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地点及进行上述户外广告宣传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地点及进行上述户外广告宣传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开展广告市场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张贴的户外广告进行拍照的照片5张(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及宣传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2019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丹市监告字(2019)第2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考虑到当事人违法广告内容篇幅较小,已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及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低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户外广告,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70100120100019948)。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丹江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