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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发膏上假冒品通报名单

2019-12-27 15:01: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停售5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显示,标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汉邦”)生产的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汉邦染发膏(咖啡色5.75)在本次通报的51批次假冒化妆品名单内。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这并非广州汉邦首次上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黑名单”。此前该公司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标排放废水等问题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汉邦有6项违法处罚记录。

广州汉邦因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2018年10月10日被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产品1875盒;没收违法所得2318.80元;罚款11130.24元。该公司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于2018年7月2日被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355391.64元。

广州汉邦因超标排放废水、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等问题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1月19日被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罚款9393.3元、6万元。

原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8月7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广州汉邦于2017年4月起,在无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昌义生态营养修复染发霜”(规格:100ml×2/盒)外包装上使用“巴西焗油是因为好莱坞的明星常用后才出名,美国连续四年评为'最佳顺发护理产品'”等字样。广州汉邦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宣传用语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商品性能、质量优于其他公司同类商品,从而对其产品的性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原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广州汉邦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对此,原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州汉邦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 罚款10000元。

据悉,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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