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鄂)药监稽 〔20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桃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儿泻止颗粒”(批号:20170803),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 | (鄂)药监稽 〔2019〕16号 | 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 红桃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谢圣明 | 9142111195607014034 |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儿泻止颗粒”(批号:20170803),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2019年11月29日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