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关于广州市祺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BMW”、“BOSE”等商标专用权的火花塞、耳机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9〕第4098号
当事人:广州市祺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东圣地环球商品贸易港1030010 $
法定代表人:范梓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16641
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创锦报关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贴膜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513120190319223406。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以下未申报货物:
1、标有“BMW”标识的火花塞600个;
2、标有“BOSE”标识的耳机896个;
3、标有“CHANEL”标识的皮带24条;
4、标有“Christian Dior ”、“Dior”标识的皮带12条、手袋15个、手表120个;
5、标有“GUCCI”标识的裤子21条、皮带27条;
6、标有“LOUIS VUITTON”标识的皮带3条;
7、标有“SAMSUNG”标识的手机膜340件、耳机5108副;
8、标有“SKF及图形”标识的轴承15个;
9、标有“TIMKEN”标识的轴承10个;
10、标有“Apple logo”标识的耳机37副;
11、标有“MI”标识的耳机3096副、充电宝30千克。
(以下称上述货物)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5620元。
商标权人宝马股份公司、伯斯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KF公司、铁姆肯公司、苹果公司(美国)、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MW”、“BOSE”、 “CHANEL”、“Christian Dior ”、“Dior”、“GUCCI”、 “LOUIS VUITTON”、“SAMSUNG”、“SKF及图形”、“TIMKEN”、“Apple logo”、“MI”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24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锦渡海关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