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邓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15101062020501458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
2019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通知安排(执法依据见附录1), 与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成都市特检院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公元·西小区电梯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市特检院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电梯和机房的技术检查。检查中发现,成都市新恒达物业有限公司(使用单位)和当事人(维保单位),现场均不能提供完整的电梯维保记录,有12台电梯缺少近两次的半月保记录,1台电梯缺少近一次的半月保记录,且维保记录上无安全管理员的签字;维保人员蒲梓吉现场无法提供本人有效的《特种设备人员作业证》;另外,经市特检院对该小区3栋3-1#、3-2#两台电梯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技术检查,并当场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指出了以下问题“1、3-1#、3-2#两台电梯12楼层站呼梯失效;2、3-2#电梯运行至10楼附近存在停梯现象;3、3-1#、3-2#电梯轿箱应急呼救时,监控室未及时应答。建议3-2#电梯停用,存在困人现象。”当事人对该意见通知书的所列问题无异议。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成都市新恒达物业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前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消除故障、恢复电梯正常运行;2、经市特检院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19年5月24日,市特检院出具了《电梯安全监督抽查报告》,指出了抽查涉案电梯存在的具体问题,抽查结论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未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查报告抽查结论无异议。据调查,当事人与使用单位是于2018年9月1日正式签订涉案电梯的维保合同。作为公元·西电梯的维保单位,当事人接到使用单位故障通知后未及时予以排除,致使3-1#、3-2#两台电梯12楼层站呼梯失效故障存在半个月之久;3-2#电梯运行中停梯故障存在2个月之久,屡次造成电梯困人,影响到了电梯的安全运行。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维保方案(维保记录表的半月保项目)对该小区3栋3-1#、3-2#两台电梯实施维保,造成了3-1#、3-2#两台电梯呼梯失效;维保后没有及时填写该小区13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第(四)项“(四)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和第(六)项“(六)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纪录,并且及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鉴于以上事实,确定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成立。另外,经调查,当事人安排在该小区上岗作业的维保人员有1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涉案电梯的基本情况和违法所得情况无异议。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人员的资格要求) 的相关规定。(违法定性依据见附录2)。
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予以立案,2019年6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涉案证据交由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认可无异议。
2019年7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详细告知了当事人具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在当日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涉案电梯数量为13台,设备类种均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其中型号:5400AP有12台, 1-1-1#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2:1-1-2#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3;1-2-1#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4;1-2-2#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5;2-1#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6;2-2#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7;3-1#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8;3-2#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50; 4-1-1#电梯, 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9;4-1-2#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51;4-2-1#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52;4-2-2#电梯,设备代码:31105101052011100043;另外型号:S3300AP有 1台,4-5#电梯,设备代码:31305101052011120005。以上电梯均经定期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当事人为涉案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收取的费用为3500元/年;当事人未严格执法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所得:3-2#电梯按2个月维保费计,2-1#电梯按半个月维保费计,其余11台电梯按1个月维保费计,共计3937元。
另查明,当事人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并作如下表示:立即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安排未持证维保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对涉案电梯维保中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维保责任,保证涉案电梯安全运行;并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善涉案电梯的维保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1、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涉嫌违法事实证据确认笔录》,视听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书面证据提取单【《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份(编号:003569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3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DTDJ201860392~403、FDTDJ201858147)13份、电梯保养维修合同1份、电梯维保记录表13份复印件,《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摘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公示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1份,公元·西小区电梯故障记录表1份,电梯安全监督抽查报告(JWJ201920522~523)2份】;2、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接受调查人的情况,证据有:营业执照,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被调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3、证明当事人按照要求整改的证据有:整改报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JC2-1-00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其作业人员未
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
人员的资格要求),应依据《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维护
保养单位的责任)第(一)项的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处罚依据见附录3)。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成都市电梯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第(一)项的规定(法条内容见附录3),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937元(罚没合计35937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
日)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
户名: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帐号:4402235009008901287
银行名称:工行民丰支行 地址:锦城大道8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每日加处罚款96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