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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润贝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1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28号

当事人:深圳市润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1596R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3901

2019年8月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宏洋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进口棉质擦光布等货物一批,由车牌号粤ZHP02港车承载,报关单号532020191202259596。经我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5、6、7、8、12、13、14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当事人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贰拾陆元整(¥6626)。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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