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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臻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4个商标专用权的鞋被处罚

2019-11-27 10:01: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关于广州臻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adidas”等4个商标专用权的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0月16日,当事人广州臻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报转关出口跨境电商商品一批,载货清单号为5100520827076,货物经文锦渡口岸实际出口。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以下货物:标有“Gucci”标识的鞋17双;标有“adidas”标识的鞋175双;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鞋1764双;标有“PUMA及图形”标识的鞋52双。(以下称上述货物)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0320元。

商标权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有限合伙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经调查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adidas”、“NIKE及钩图形”、“PUMA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境载货清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04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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