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缉决字〔2019〕0010号)》。
2019年5月9日惠东海关对惠州市德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被稽查人)开展专项稽查,核实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查,发现当事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截止2019年5月9日止,发现被稽查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成交方式为CIF的290票报关单涉及漏报运杂费人民币356346.79元,漏报保险费人民币394104.72元,案值为人民币75.045万元,涉税为人民币12.81万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结论、报告;2.当事人陈述报告;3.报关单;4.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惠东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