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11月26日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丹江口市桃花里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字〔2019〕第174号
当事人 :丹江口市桃花里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381MA49602M8U ;
住所(住址):丹江口市人民路北侧1幢1单元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左强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丹江口市人民路北侧1幢1单元201号房;;
经营范围:餐饮、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文化交流、传播;餐饮管理及咨询服务;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丹江口市人民路北侧1幢1单元201号房;
2019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在丹江口市人民路对丹江口市桃花里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的促销活动及散发的广告宣传单活动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丹江口市桃花里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于2019年6月17日在该公司店内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本案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19年6月18日报请市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14日散发的广告宣传单,内容是“桃花里餐厅盛大开业、免费送、邮费自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带你穿越,将此图片转发到朋友圈集18个赞,6月14日-6月16日到店直接领取价值299元电饭煲或小猪佩奇电动车”,当事人称宣传单是在淘宝上印制的,宣传单样稿内容是该公司提供的,该活动是该公司策划的,该宣传单共印制5000份,单价0.1元,计500元。
同时查明,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18年10月9日登记注册,该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进行经营活动,现又宣称“盛大开业”,该公司宣传单上印制将此图片转发到朋友圈集18个赞,6月14日-6月16日到店直接领取价值299元电饭煲或小猪佩奇电动车”,但消费者直接到该公司店内领取价值299元电饭煲或小猪佩奇电动车等商品时,该公司称不能直接领取,须收取邮费38、55元不等,该公司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此违法行为经当事人承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单地点,时间、数量、价格及虚假内容的事实(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专项检查时获取该公司发布的宣传单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单及宣传的虚假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共4页),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单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及虚假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举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虚假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2019年7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丹市监告字(2019)第1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辨。
当事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
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12、13、14条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及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低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70100120100019948)。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