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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2019-11-26 17:06: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19年11月25日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5004号指出,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法的规定属涉嫌在食品广告中发布医疗用语的规定。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2019〕5004号

当事人: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20381421811530G

住所(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德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91420300M****51B8Y

联系电话:1887196****

联系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28号

案件来源:

2019年6月10日,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举报,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网页上发布的丹江口十八酿桑葚养生保健益肾酒,产品页面中使用了:“抗癌,预防高血脂,抗衰老具有补肝益肾,乌发明目功用”等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法的规定属涉嫌在食品广告中发布医疗用语。”的规定。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与2019年8月1日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19年6月10日,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举报,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网页上发布的丹江口十八酿桑葚养生保健益肾酒,产品页面中使用了:“抗癌,预防高血脂,抗衰老具有补肝益肾,乌发明目功用”等广告用语,2019年6月11日我局在广告监测中也发现该公司在腾讯网于2018年11月01日完成微信认证,在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丹江口十八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爱上十八酿商城上发布的内容为:桑葚酒的功效和作用1、增强人体免疫力,桑葚酒能加快人体内淋巴细胞再生,并能提高人体淋巴细胞的活性,同时他还能加快人体的免疫细胞再生,增强人体自身免疫功能有极大好处,另外,桑葚酒还能增强人体体质,提高人体抗病能力,提别在流行疾病高发的季节中,多喝桑葚酒酒能防止身体被疾病传染;2、提高身体抗氧化能力;3补益肝肾缓解失眠;4;预防高血脂,桑葚酒市一种新兴的过久。桑葚具有补肝肾,乌发明目等功效,对改善皮肤的血液供应,营养肌肤,美颜健体,抗衰老以及促进人体免疫都有重要的作用。2019年6月11日当事人对阿里巴巴网页和微信公众号网页的桑葚酒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丹市监责改[2019]028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对涉案产品从经营性网站下架,2019年6月13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将商品全面下架,并对已发布的广告进行了整改修正。2019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于湖北热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推广合同,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用合计:5000元。并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前期网上投诉公司产品广告违规的情况说明》请求我局对处罚金额予以减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具备法律责任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三:截屏微信内容29份,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在自己的网页上宣传公司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自主经营、自理费用、自担责任的事实及其具体情节、性质、程度的事实,证明案件裁量理由的事实。

证据五:情况说明二份 。由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确认,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事实。

证据七: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单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丹市监罚告〔2019〕5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法的规定属涉嫌在食品广告中发布医疗用语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审批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局经市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的违法广告,并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款(开户银行: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全称:丹江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0100120100019948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7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复议、诉讼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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