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7日,拱北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港关知字〔2019〕5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晋意华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034249
法定代表人:刘江南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深港花园8A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我关(中山港外运码头)申报出口吸顶灯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572120190219685507,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为“吸顶灯”,数量申报为665个,品牌申报为无牌,第四项商品申报为“轨道灯”,数量申报为160个,品牌申报为无牌。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310个吸顶灯面板上带有“ RU图形”标识,标识数量310个,吸顶灯申报单价为6美元,总价为1860美元;160个轨道灯灯头上带有“ UL及图形”标识,标识数量160个,轨道灯申报单价为2美元,总价为320美元;两项涉案商品总价2180美元,按照海关接受申报日的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7.0728计算,折合人民币共计15418.7元。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带有“ RU图形”标识的310个吸顶灯和带有“ UL及图形”标识的160个轨道灯,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UL及图形”、“RU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在吸顶灯上使用的“ RU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RU图形”商标近似,在轨道灯上使用的“ UL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UL及图形”商标近似,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上述行为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带有“ RU图形”标识的310个吸顶灯和带有“ UL及图形”标识的160个轨道灯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构成出口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权利人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报告、扣留决定书及清单、扣留笔录、查问笔录、合同、出货签收单、送货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带有“ RU图形”标识的310个吸顶灯和带有“ UL及图形”标识的160个轨道灯,并处罚款人民币1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