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1月15日消息,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在亿科254玉米杂交种子产品包装上的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在接消费者投诉并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亿科254”玉米杂交种子产品包装上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叶市监工听告字〔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EMS邮寄跟踪单显示你公司拒绝签收。
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委托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你公司送达“叶市监工听告字〔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你公司不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26号1幢649室),未能有效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市监工听告字〔2019〕8号),请你公司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叶市监工听告字〔2019〕8号
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在亿科254玉米杂交种子产品包装上的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长卷、冯军政; 联系电话:0375-8052426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