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1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46号。
当 事 人:保定瑞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刘江涛
注 册 地 址: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河图村
海 关 代 码:1306960722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聚乙烯PE废碎料93660千克,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46941,申报总价为40273.80欧元。经查,2018年7月6日,当事人向外方支付佣金人民币14049元,应计入完税价格,该部分佣金未向海关申报。
经保定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4091.1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317.0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代理协议、付汇凭证、财务账册、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