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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天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12 16:18: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1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48号。

当 事 人:石家庄天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柳春安

注 册 地 址:石家庄新华区石获北路大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89476350

当事人申报进口汽车奔驰GLS45(车架号分别为4JGDF6EEXFA584316、4JGDF6EE5GA623301、4JGDF6EE3GA639335)过程中,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行为,涉及报关单021320151130004446、02122016000000262、02122016000003444。本案货值人民币48.1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18万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机随附单据、对外付汇单据、邮件打印件、记账凭证、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进口汽车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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