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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12 16:17: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1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45号。

当 事 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黄永建

注 册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海 关 代 码:1301930945

当事人于2017年4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制样机一台,报关单号为020220171000078443,申报品名为自动化钢铁分析系统,申报税号为90278099.00(关税税率0,增值税17%)。经石家庄海关认定,该设备为非升降台式铣削加工金属的机器,应归入税号84596190(关税税率5%,增值税17%),系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经查,当事人原申报材料中无自动进口许可证。

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10.0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2402.1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归类业务联系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税收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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